(2017)冀0391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会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刑初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会东,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会东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玲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会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王会东骑电动自行车行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汽配城对面辅路时,与停车在辅路中间的出租车司机、被害人杨某因占路问题发生口角,后相互打斗。经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会东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王会东于2017年2月27已经对被害人杨某进行了赔偿,并已经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的谅解。被告人王会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王会东供述;被害人杨某陈述;证人王某、徐某、沈某证言;王会东、杨某、徐某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徐某、杨某、王会东伤情照片;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会东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会东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被害人杨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王会东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会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孟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颖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