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帅,王照军,王斌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106号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614978-x。地址成武县永昌路69号。被执行人王帅,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王照军,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王斌源,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帅、王照军、王斌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无音信,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3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振良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