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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志红诉苗满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志红,苗满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8民初356号原告:原志红,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苗满堂,男,50岁余,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志红与被告苗满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原志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志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志红负担。审 判 长  何江文人民陪审员  张旭琴人民陪审员  杨 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