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程文祥与被告程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祥,程锡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915号原告:程文祥,男,1975年5月4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程锡明,男,1950年4月1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文祥与被告程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程文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文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