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程文祥与被告程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祥,程锡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915号原告:程文祥,男,1975年5月4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程锡明,男,1950年4月1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文祥与被告程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程文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文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