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泽波与钟萍、郑河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波,钟萍,郑河根,鹰潭市正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5281民初396号原告:张泽波,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山,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生,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号。负责人:王秀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郁郸,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尔跃,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萍,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郑河根,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鹰潭市正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百生。原告张泽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钟萍、郑河根、鹰潭市正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泽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泽波人民币(下同)41521.76元;2.被告钟萍、郑河根、正达物流公司对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1日10时57分,被告钟萍驾驶赣C×××××半挂牵引车(牵引赣L×××××重型平板半挂车)从普宁市南溪镇往广东省揭阳市梅云镇方向行驶,途经普宁市广太镇××桥头路段时,与沿普宁市广太镇湖内车道自东往西由原告张泽波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泽波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定被告钟萍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泽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泽波被立即送往普宁华侨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9月2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7788.03元。经医院诊断,伤情为:1.左睾丸挫伤;2.左手腕大多角骨骨折;3.脑震荡;4.头皮血肿;5.多处软组织擦伤。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张泽波的各项经济损失159940.63元(医疗费17788.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护理费4521.57元、误工费9572.16元、营养费44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保险公司承保赣C×××××半挂牵引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间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泽波经济损失32500元,抵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尚欠22500元,该款于2017年5月20日前直接汇入原告张泽波指定的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溪支行;户名:张泽波;账号:62×××69);二、原告张泽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仕德二○一七年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