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玉英、韦媛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英,韦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英,女,1943年生,汉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韦媛芳,女,1947年生,汉族,住柳城县。刘玉英与韦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1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玉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桂0222民初1689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韦媛芳定于自2016年10月份起至2017年1月份止,每月偿还5000元共200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刘玉英发现被执行人韦媛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敏华审 判 员 龙庆科代理审判员 黄汉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梧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