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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康盛饲料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康盛饲料有限公司,张春望,秦华丽,张贵,常婷,张迎喜,易奎,马进德,秦华为,安乡红都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1财保50号 申请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陆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彪,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常德市康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 法定代表人:张迎喜,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张春望,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大鲸港镇鲸裕居委会01005号。 被申请人:秦华丽(系张春望之妻),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深柳镇五总居委会五总街五总阳光荣亮楼四单元A座。 被申请人:张贵,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深柳镇城西北路8号。 被申请人:常婷(系张贵之妻),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大鲸港镇七家村09024号。 被申请人:张迎喜,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大鲸港镇鲸裕居委会01005号。 被申请人:易奎(系张迎喜之妻),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五总一巷荣亮楼四单元A座。 被申请人:马进德,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深柳镇四总居委会二组。 被申请人:秦华为(系马进德之妻),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大鲸港镇鲸裕居委会01073号。 被申请人:安乡红都宾馆,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五总社区上东门街北边(西侧街口)。 负责人张贵,系该宾馆投资人。 申请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常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市康盛饲料有限公司,张春望、秦华丽,张贵、常婷,张迎喜、易奎,马进德、秦华为、安乡红都宾馆名下的价值2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动产和不动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自行提供书面担保。2017年4月21日,常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常德市康盛饲料有限公司,张春望、秦华丽,张贵、常婷,张迎喜、易奎,马进德、秦华为、安乡红都宾馆所有的在价值2300万元以内的银行存款或不动产和动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代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