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0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邓拥明与吴标吴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拥明,吴标,吴玉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076号原告邓拥明,男,汉族。被告吴标,男,汉族。被告吴玉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拥明诉被告吴标、吴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拥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