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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0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邓拥明与吴标吴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拥明,吴标,吴玉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076号原告邓拥明,男,汉族。被告吴标,男,汉族。被告吴玉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拥明诉被告吴标、吴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拥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