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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庞某与贾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贾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8民初1301号原告:庞某,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贾某,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庞某与被告贾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庞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自2017年3月份起按约定2分至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5日,被告贾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王某担保。并出具了借据。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付。为此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5日,被告贾某向原告庞某借款10000元,被告王某担保。并出具了借据。欠据约定于2016年5月30日一次性还清。此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贾某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贾某理应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并按原告的请求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被告王某作为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原告要求按二分利计算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庞某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自2017年3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某负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如逾期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朱蕴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