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与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9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住所地渭南市东风街中段120号。负责人姚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系原告职工。被告:莘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与被告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 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