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青德与上海双悦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德,上海双悦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094号原告:王青德,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双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王定荣。原告王青德与被告上海双悦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永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瑜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