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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人的、王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228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旧店镇南大田村102号。2017年2月6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雪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4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平度市旧店镇东大田村李某某妻子存在经济纠纷,2015年7月29日凌晨0时许,王某某来到李某某家的葡萄地里,用镰刀将李某某的400棵巨峰葡萄树砍断,共计损失人民币24200元。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协议书,因李某某将王某某砍成轻伤二级,故双方达成和解,互不追究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该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