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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执恢8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查双贵、查双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双贵,查双全,黄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川1421执恢8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查双贵,男,生于1971年1月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申请执行人查双全,男,生于1971年1月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黄先斌,男,生于1972年9月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执行(2008)眉民终字第227号查双贵、查双全与黄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先斌名下有与另一权利人黄美真共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临江街269号万景臻席6栋4单元18层2号房产证号为眉权证监证字第××号、第××号的住房一套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且因该房屋在启动第一次拍卖前遗漏了共有的瑕疵暂不便以物抵债,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眉民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