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南京甘汁园糖业有限公司与漳州市白玉兰精糖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甘汁园糖业有限公司,漳州市白玉兰精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甘汁园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铁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白玉兰精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汤洋工业园区7号通用厂房第一层。法定代表人:叶智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南京甘汁园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汁园公司)与被上诉人漳州市白玉兰精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玉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6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甘汁园公司上诉称,双方在《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守约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从文义解释即为作为守约的一方可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实际上是约定了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该管辖约定是明确有效的。即使管辖约定不明确,合同对履行地也已进行了明确约定,即案涉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南京甘汁园糖业有限公司厂内。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综上,本案无论是依据约定管辖还是法定管辖,原审法院均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在《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了“守约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由于案件未经实体审理无法确定守约方,因此,该管辖约定无效。本案应依据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另,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关于接收货币一方为履行地的理解,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的请求,须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并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履行地点,且上诉人的诉请是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本案的争议标的应为被上诉人所负有的按时供货和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被上诉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对上诉人甘汁园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