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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杭州海鹰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海鹰颜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催19号申请人:杭州海鹰颜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南阳社区。法定代表人:俞海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蒋婧琦,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杭州海鹰颜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出票人为浙江奋钧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金丝鸟包纱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37751476、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提供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材料,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案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五条、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杭州海鹰颜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审 判 长  陈 因审 判 员  何小甫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双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