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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永来与被执行人李福民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来,李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来,男,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李福民,男,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李永来与李福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福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福民X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霍学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