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永来与被执行人李福民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来,李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来,男,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李福民,男,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李永来与李福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福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福民X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霍学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