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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宋伊兰与包林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伊兰,包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504号申请人宋伊兰,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包林波,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8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包林波应向申请执行人宋伊兰支付执行款28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00元及执行申请费4,100.00元,共计286,850.00元,因被执行人包林波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包林波的存款286,850.00元。如其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