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博君与冯俊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君,冯俊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2500号原告:李博君,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奇,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俊奇,男,汉族。原告李博君与被告冯俊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博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李博���负担。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妙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