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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宏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兰州宏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299号。法定代表人李江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景刚,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宏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75号。法定代表人:常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欣,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宏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景刚、被上诉人兰州宏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2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崔 军代理审判员 张 妍代理审判员 魏万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