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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德会、昆明中亚星长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会,昆明中亚星长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1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会,男,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住址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敬华,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涵晨,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中亚星长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新家坡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段晓晗,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碧锋,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维,女,汉族,1991年7月20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观光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华荣,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漠,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王德会因与被上诉人昆明中亚星长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德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德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越审判员 郑会利审判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