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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晶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白泉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晶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白泉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晶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丁有斌。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白泉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徐云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晶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白泉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民再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撤销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3)集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此案无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民再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段海军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书记员  王新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