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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破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临江市国进山野菜保鲜有限公司管理人终结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江市国进山野菜保鲜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破字第1-3号申请人:临江市国进山野菜保鲜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2月6日,临江市国进山野菜保鲜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对破产财产依法委托拍卖,于2016年12月14日拍卖成交,拍卖成交价为172.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担保权人临江市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对拍卖成交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拍卖款172.8万元尚不足以支付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240万元),因此,并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请求法院裁定终结临江市国进山野菜保鲜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临江市国进山野菜保鲜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的终结临江市国进山野菜保鲜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市国进山野菜保鲜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来逢君审判员  刘淑敏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钰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