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文华、张安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文华,张安生,张秀丽,张良,牛占奎,刘小路,张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华,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朱伟光,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安生,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驿城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秀丽,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驿城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良,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驿城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占奎,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驿城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小路,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驿城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英,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套屯市,现住河南省驿城区。再审申请人张文华因与被申请人张安生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秀丽、张良、牛占奎、刘小路、张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驻民四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文华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张安生的财产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不应采纳驻马店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足以认定张文华等人殴打张安生,造成张安生出售的年画受损的事实。张安生提供的驻中亚资评报字(2014)第052号资产评估报告显示的评估价值为45720元,显示的委托人虽为张亚杰,但根据张安生提交的结婚证足以认定评估报告上的商品系张安生出售的年画。申请再审期间,张文华亦未提供证据推翻驻中亚资评报字(2014)第052号资产评估报告,故二审法院采纳该评估报告并无不当。综上,张文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文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