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一奇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393号原告:张一奇,女,汉族,2007年10月18日生,住宜阳县。法定代理人:陆云飞,女,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宜阳县。系张一奇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向明,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8711472001。负责人:高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霞,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领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理人:侯江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领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奇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一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奇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一奇承担。审判员 梁高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