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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红宇与龙培云民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宇,龙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17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宇。被执行人:龙培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宇与被执行人龙培云民间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培云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龙培云应向申请执行人刘红宇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50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中全代理审判员  李 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