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红宇与龙培云民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宇,龙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17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宇。被执行人:龙培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宇与被执行人龙培云民间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培云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龙培云应向申请执行人刘红宇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50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中全代理审判员 李 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