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郑金平与被告鲍青均、宋啟红、姜卫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平,鲍青均,宋啟红,姜卫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939号原告郑金平,男,汉族。被告鲍青均,男,汉族。被告宋啟红,女,汉族。被告姜卫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芦林俊、张文龙,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金平与被告鲍青均、宋啟红、姜卫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证金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金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5元,由原告郑金平承担。审判员 慧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毛才让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