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4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吕文章、郭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文章,郭志强,郑招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文章,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碧文,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志强,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招阳,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郭志强、郑招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志强、郑招阳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吕文章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但被执行人郭志强、郑招阳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郭志强、郑招阳有开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志强、郑招阳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因账户余额极少,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志强、郑招阳有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10月31日将被执行人郭志强、郑招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吕文章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郭志强与其达成执行和解,其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