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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7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良彬与被执行人熊正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良彬,熊正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7执81号申请执行人:谢良彬,男,住孟连县XXX。被执行人:熊正君,男,现住孟连县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良彬与被执行人熊正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熊正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正君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谢良彬劳务费及利息共计124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5元、执行费12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熊正君于2017年4月24日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827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金林审判员  陈建平审判员  龚 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