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某、何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何某1,何某2,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18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何某1,女,1992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何某2,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翁某,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何某1、何某2、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61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何某1、何某2、翁某返还彩礼12万元、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某1、何某2、翁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某1、何某2、翁某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某1、何某2、翁某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某1、何某2、翁某车辆登记信息。(4)经向福清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查询,被执行人翁某在国外。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将被执行人将何某1、何某2、翁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某1、何某2、翁某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吴某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616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书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