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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行审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吉军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吉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1行审215号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兰喜,卫辉市公安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智新,卫辉市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玉峰,卫辉市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指导员。被执行人吉军杰。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编号410781-1902363540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审判员  任全枝审判员  孙西军审判员  刘玮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