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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李红旗、刘建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李红旗,刘建立,郭瑞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1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八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5005015G。法定代表人:朱瑞明,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旗,男,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刘建立,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郭瑞莲,女,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李红旗、刘建立、郭瑞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合同;2、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716316.83元(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3、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下、三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9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下属凯旋路支行与被告一李红旗签订了一份贷款金额为1800000元编号为2015年商凯个抵押借字008号个人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12个月,原告如约、足额发放贷款。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原告与被告二刘建立、被告三郭瑞莲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2商凯个抵押抵字017号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二刘建立、被告三郭瑞莲将其名下位于梁园区八一路南侧万新公寓5号楼西数2层1-2间、梁园区八一路南侧万新公寓5号楼过道东第一间门面营业房作为抵押担保物,并办理抵押登记。被告一李红旗多次不能如期足额偿还贷款期间的本息,原告催要未果,其已构成严重违约,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一应偿还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状中所述被告地址和电话,经邮寄及联系,均非本人。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和联系方式,诉讼程序不能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继亮代审 判员  万雪山人民陪审员  尹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