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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梁文军、陈万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军,陈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梁文军,男,1988年11月14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陈万建,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梁文军与陈万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钿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邓姗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