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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晓卫、张馨月、胡江涛、刘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卫,张馨月,胡江涛,刘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锁林,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晓卫,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馨月,女,汉族。被执行人胡江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建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晓卫、张馨月、胡江涛、刘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晓卫、张馨月、胡江涛、刘建文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晓卫、张馨月、胡江涛、刘建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89715.2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