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5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高博与王福超、穆仁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博,王福超,穆仁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91民初5984号原告:高博。被告:王福超。被告:穆仁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博诉被告王福超、穆仁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博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博撤回起诉。审判长时丽丽人民陪审员郑春霞人民陪审员张紫冰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周曼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