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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崔存顺申请执行马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存顺,马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崔存顺,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焦家湾村一社***号。被执行人:马忠玲,男,1979年10月19日生,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市城郊镇瓦窑村瓦窑***号。崔存顺与马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甘0104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马忠玲在交强险项下赔付崔存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合计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因义务人马忠玲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崔存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忠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3576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8357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