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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10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毕小静与甘泽文、林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小静,甘泽文,林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0170号原告:毕小静,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甘泽文,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林婉华,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原告毕小静诉被告甘泽文、林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小静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甘泽文、林婉华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甘泽文、林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小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小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毕小静负担。审 判 长  叶成汉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人民陪审员  罗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