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10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毕小静与甘泽文、林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小静,甘泽文,林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0170号原告:毕小静,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甘泽文,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林婉华,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原告毕小静诉被告甘泽文、林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小静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甘泽文、林婉华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甘泽文、林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小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小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毕小静负担。审 判 长 叶成汉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人民陪审员 罗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