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海林、武汉中博水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海林,武汉中博水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8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海林,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中博水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新,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周海林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中博水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7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周海林于2017年4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海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海林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叶静审判员 陈继良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镇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