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籍柏霞与冯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籍柏霞,冯喜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546号原告籍柏霞,男,1975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冯喜全,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籍柏霞与被告冯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籍柏霞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籍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