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于占河申请执行曾冷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占河,曾冷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于占河,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委托代理人张春华,女,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的妻子。被执行人曾冷彦,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占河与被执行人曾冷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于占河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判员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