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0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国平、陈卫娟与徐贵金、张家港市江琦储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平,陈卫娟,徐贵金,张家港市江琦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财保20号申请人:陈国平,男,195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申请人:陈卫娟,女,199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代理人:殷泰萍,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贵金,男,1971年7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江琦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后滕学田村。申请人陈国平、陈卫娟于2017年4月24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张家港市江琦储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扣押措施,保全金额200000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张家港市江琦储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金额200000元。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520元,由陈国平、陈卫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志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