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袁春芬与广州市芒乐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7民终256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春芬,广州市芒乐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2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春芬,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敏瑶,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芒乐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甘子涛。上诉人袁春芬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芒乐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芒乐果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9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袁春芬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芒乐果公司向袁春芬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7100元(从2015年4月2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芒乐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芒乐果存在逾期竣工的情形,但仅支持袁春芬90天的违约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芒乐果公司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不存在袁春芬“自行减少损失”的前提要求。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芒乐果公司应通知袁春芬进行验收,但芒乐果公司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芒乐果公司存在逾期竣工交付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对此也进行了确认。但是,涉案的装修并没有完全完工,房屋的地板也是在2016年年底才重新安装的,可见,涉案房屋并不属于已经装修完毕,而仅仅是芒乐果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是拒绝的问题。双方一直对装修工程进行沟通、磋商,芒乐果公司也一直没有明确通知房屋已经完工,不同意修复。在双方一直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形下,一审法院要求袁春芬先自行收楼,委托他人修复,再另外主张权利,是强人所难。而且,芒乐果公司也并非明确拒绝处理。在2016年初,因为地砖不平整,芒乐果公司将地砖重新铺设,由此可以看出,芒乐果公司也一直在跟进相关的装修工作,也没有明确表示房屋已经完工。在此情形下,并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芒乐果公司拒绝修复”的情形。一审法院要求袁春芬自行减少损失的前提条件应当是:芒乐果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在本案中,芒乐果公司完全没有表示过这种观点,一审法院要求袁春芬减少损失的理由并不成立。袁春芬作为个人,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后,要求装修公司装修好,这是最基本的做法。如果要求袁春芬自行收楼后委托他人修复,首先会导致袁春芬另外的支出,而且,在双方没有确认工程交付情形,袁春芬单方收楼委托他人施工后,再与芒乐果公司交涉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存在双方对装修工程无法确认、芒乐果公司推诿的问题,导致袁春芬的利益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按照一般人的做法,袁春芬肯定是与芒乐果公司交涉要求处理。芒乐果公司是一家专业的装修公司,装修合同也是芒乐果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理应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但芒乐果公司一直在拖延竣工,袁春芬作为业主,实际上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争议出现时,芒乐果公司有更简单的方法来处理本案,但芒乐果公司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实际上导致了袁春芬的损失。被上诉人芒乐果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书面陈述意见。2016年10月14日,袁春芬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芒乐果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27100元,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每日50元的标准计至起诉之日即2016年10月14日,共542天;2、芒乐果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芒乐果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等。2014年11月29日,袁春芬(发包人、甲方)与芒乐果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地点位于豪逸名苑5栋1601,建筑面积92.5平方米,施工内容见附件《588套餐客户使用说明》,本工程期限为70个实际工作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双方确定的时间为准;二、施工图纸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三、甲方义务包括:在开工前5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等,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协助乙方办理施工入场手续,需费用由甲方承担等;四、乙方义务包括: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等;五、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供应等原因需变更工程内容的,由双方应签订《施工内容变更单》后,方可进行该项内容的施工;六、6.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工程变更情形的;(2)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图纸提出修改的;(3)甲方未按本按期支付工程款的,等;6.2、因甲方原因影响工期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停工、窝工等损失。6.4、因乙方原因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八、工程验收和保修8.1、乙方完成水、电工程后,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如甲方未按期验收或拒绝验收的,则视为水、电工程符合质量标准。8.2、本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收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并办理移交手续。如甲方未按期验收或拒绝验收的,则视为工程符合质量标准。8.3、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或视为工程符合质量标准之日起计算。竣工验收后,应由双方签署《装饰工程质量保修卡》,凭保修卡实行保修,材料和设备的保维修按照该材料或设备的相关保修规定执行;十、违约责任10.2、甲方未按《付款方式》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工程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同时赔偿乙方停工、窝工等损失。10.7、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元违约金;十二、其他约定事项如本合同内包含有成品家具或优惠赠送的产品,均需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并收齐所有款项后,方可送货安装。优惠见芒果家居11月12日-11月30日单页(送格力一匹空调一台,送价值1880全屋高档遮布窗帘)。附件付款方式,基本套餐费用:588元/平方米×92.5平方米=62000元。首期款合同签订当日支付40%即24800元,二期款水电工程完工之日起三日内支付40%即24800元,三期款泥工工程完工之日起三日内支付15%即9300元,尾款竣工之日起三日内5%即3100元。同日,双方签订《芒果家居套餐报价》,其中注明:1、标准套餐价54684元,2、增加一樘房门1063元,3、增加一樘客厅门1550元,加上管理费、税金合计61588.55元。合同签订后,袁春芬于2014年11月29日向芒乐果公司支付10000元,于2014年12月9日支付14800元,于2015年1月6日支付二期工程款24800元,增加四个电位共460元,于2015年11月11日支付三期款6300元。原审诉讼中,袁春芬称:关于总的装修款在装修过程中是有变更的,三期款就是6300元,因合同约定有赠送空调,但实际芒乐果公司没有赠送,因此该工程款有扣减;最后一笔款3100元尚未支付,该款是在竣工之后才支付,现涉案房屋的墙体存在裂缝、地板不平整以及入户木门有损坏等问题,且涉案房屋现场仍有建筑余料等。袁春芬为此提交涉案房屋现场照片予以佐证,并据此认为芒乐果公司至今未将涉案房屋装修完毕,因此尚未支付剩余的3100元;合同约定二期款是在水、电工程完工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而袁春芬在2015年1月6日支付二期款24800元,即使从2015年1月6日起算开工日期,芒乐果公司亦应在2015年4月21日完工,但芒乐果公司至今仍未通知袁春芬对工程进行验收,故要求芒乐果公司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其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要求芒乐果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均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成讼。原审法院认为:袁春芬与芒乐果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芒乐果公司应通知袁春芬验收,根据袁春芬提交的涉案房屋的现场照片可见现场尚有建筑余料,且芒乐果公司未到庭应诉提出反驳意见,因此采信袁春芬陈述的涉案工程至今仍未通知其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意见。关于袁春芬主张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根据袁春芬提交的涉案房屋的现场照片,未明显看出未完工的项目,即使芒乐果公司在工程竣工后未通知袁春芬验收,但袁春芬作为涉案房屋的业主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向芒乐果公司主张权利。在芒乐果公司拒绝修复袁春芬认为的工程质量问题时,袁春芬可通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而后另行向芒乐果公司主张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等。现袁春芬直至2016年10月14日才诉至法院主张逾期完工损失,距离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2015年4月21日已有一年多的时间,袁春芬有义务减少该期间产生的逾期完工损失。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原审法院酌情认定芒乐果公司向袁春芬支付三个月的逾期完工违约金4500元(50元/日×90日),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芒乐果公司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芒乐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袁春芬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4500元;二、驳回袁春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元,由袁春芬负担242元,广州市芒乐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经二审审查,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无证据证实芒乐果公司有依照合同约定通知袁春芬工程已完工及要求验收。虽然如此,在芒乐果公司一直未通知袁春芬进行验收交付,且在经双方沟通、协商后,芒乐果公司的修复仍无法达到完工条件的情况下,袁春芬作为相对方当事人,负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在合理期限内向芒乐果公司及时主张权利的义务,但袁春芬直至合同约定的竣工期满后一年多时间才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芒乐果公司就逾期完工承担违约责任,依此,原审法院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认定芒乐果公司向袁春芬支付三个月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并无不妥,可予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袁春芬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5元,由上诉人袁春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培娟审判员 谭红玉审判员 杨晓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