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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终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体义与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秋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体义,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秋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体义,男,1964年4月2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琴,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72—B号。法定代表人:高光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斌,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秋华,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娜,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体义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公司)、孙秋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石民初字第6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石民初字第61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体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巧贞审判员 赵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蒲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