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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新昌县羽林街道山头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新昌县羽林街道山头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1063号原告:张某1,男,200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地新昌县,现住新昌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之母),女,农民,户籍地新昌县,现住新昌县。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山头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新昌县羽林街道山头里村。诉讼代表人:赵海燕,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坤绿,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1诉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山头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1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丁海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嘉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