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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朋宏、曹伟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朋宏,曹伟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2995号申请执行人:刘朋宏,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曹伟兵,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朋宏与被执行人曹伟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伟兵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张松涛代理审判员  潘懿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志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