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力松、杨清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松,杨清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55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世华,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公积金办公室科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山庄添景园*幢***室,身份证号码3423011963********。被申请人:王力松,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杨清音,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滁州市。申请人张世华与被申请人王力松、杨清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皖1102民初5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王力松、杨清音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张世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世华已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力松、杨清音银行存款80万元的冻结或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於 虹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丁逸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