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7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与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342号申请人:徐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被申请人:刘某某,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闽清县。被申请人:廖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某某诉被申请人刘某某、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廖某某名下价值471466.67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限额为471466.6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廖某某名下价值共471466.67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877.33元,由申请人徐某某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冼定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丹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