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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彰明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彰明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691号原告:上海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秀芸,上海霖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彰明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耀安,男。原告上海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彰明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91元,减半收取计1,59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