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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佩涛、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佩涛,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王佩涛,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财盛大厦1502室。法定代表人:刘君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王佩涛与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58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王佩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燕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