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督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潘伟慧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伟慧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督34号申请人: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萧林路月盛花园23幢303室,组织机构代码77324827-8。法定代表人:洪成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法,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潘伟慧,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人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潘伟慧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发出(2017)苏0583民督3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潘伟慧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支付令于2017年3月23日送达被申请人潘伟慧。2017年4月1日,申请人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支付令生效前,申请人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的,属于其权利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月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