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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某1与朱豪、朱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朱豪,朱红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643号原告陈某1,男,2008年5月31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陈某1之父。委托代理人贺立琦,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豪,男,1991年1月16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被告朱红霞,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委托代理人朱豪。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负责人刘建卫。营业场所双峰县永丰镇光辉村磁石组复兴街790号。委托代理人曾瑞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与被告朱豪、朱红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1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1承担。审 判 长  谢 斓人民陪审员  谢美钦人民陪审员  曹 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秦 成 来自